毛先生-工资问题

    信件主题: 毛先生-工资问题
    来信人: 毛军 来信日期: 2019年05月08日 来信编号: DH201905080134
    信件内容: 1979年,毛先生在安康市供销社 (安康市果品公司)就职,2001年因工伤被列为六级残疾(左腿股骨骨折,有伤残鉴定书),2002年至2012年每月领取工资为200元,2013年至2019年每月领取工资为700元,2019年至今每月领取工资为500元,但毛先生称2018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了工资相关规定,应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加124元,每月应发2520元,但毛先生的工资与文件上的规定相差悬殊,曾多次联系相关单位了解原因,但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。现毛先生想了解自己的工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。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予以答复。
    信件回复: 市人社局:毛军同志: 你好!你通过安康市12345平台反映“单位没有按照政策规定,足额落实你的工伤待遇”问题的反映转我局收悉。 现回复如下: 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六条: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、六级伤残的,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。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标准为: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%,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%,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。 依据《陕西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【2018】25号)文件,对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;增加后,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,增加到2520元。 综上政策规定,你因工受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,你应按照政策规定标准享受工伤待遇。建议你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或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。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,若还有不明白的,欢迎随时来电咨询:3214816
    办理情况: 已办结
    回复单位: 市人社局
    回复时间: 2019年05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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